本报讯为了鼓励技术进步、节约资源、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,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、公安部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将【汽车报废标准】(1997年修定)中轻型载货汽车(含越野型)的行驶里程、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:一、累计行驶40万公里;二、使用10年;三、达到使用年限,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,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。延缓审定工作: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.8吨,小于等6吨的载货汽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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